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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袁伟民律师,专职律师,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,现执业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;电话:13574750986 E-mail:975626121@qq.com, 毕业于湘潭大学,本科学历;办案经验丰富,稳妥可靠,竭力维权,有理必胜!视当事人为亲友,将其委托的法律事务当自己的事务办理,担任多家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人的法律顾问,社会...【详细介绍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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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

来源:平江县律师网  作者:平江县律师  时间:2014-09-10

  关于债权转让

  一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。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

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,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。

  二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,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。

  三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,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,可以向受让人主张。

  四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,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,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,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。

  关于债务转让

  一、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

  二、债务人转移义务的,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。

  三、债务人转移义务的,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,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

  四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、登记等手续的,依照其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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